高校纪委书记党课讲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内容

今天,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大家坐到一起学习交流,与其说是我给大家上党课,不如说是咱们一起探讨知识,提高能力,补齐纪律学习的短板。这几天一直在琢磨,作为纪委书记,能给大家讲点儿什么,立足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结合之前的工作和学习经验,和大家聊一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吧。

首先我简单介绍一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改的背景。中国共产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1997年,中央发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党的十八大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2003《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最突出的表现是纪法不分的问题。2015年10月,中央新修订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2015年《条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提出了政治建设和纪律建设的问题,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纪律建设作为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体现出我们党对纪律建设的认识和成果又向前迈进了一步。2018年新修订的《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表明了我们党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顽强意志和坚定决心。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这也凸显了“越往后越严”的震慑作用。修改后的《条例》是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员和党组织不能触碰的红线和底线。

2018年《条例》共三编142条。其中第二编分则共6章95条,明确规定了对违反六类纪律行为的处分。今天,我们就重点解读这六大纪律。六大纪律分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关于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政治纪律的核心要求是对党和国家忠诚,根本任务是坚持党的领导,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大家不要认为自己是基层党员,提不起对政治纪律的重视,一定要认真执行好政治纪律,这是对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

主要规定了10个方面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一是“四个意识”不强;二是发表严重政治问题言论;三是不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四是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五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等活动;六是利用民族、宗教、宗族等分裂对抗;七是不坚定理想信仰;八是涉及国境外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行;九是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等;十是违反政治规矩。从近年来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件看,比较典型的行为有:

1.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还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理解本条需注意构成违纪的条件:一是属于公开妄议的行为,即本条规定的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二是要有“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后果。这两点需同时具备,才达到处分的程度。如果党员、干部属于不是采取上述方式的非公开妄议,或者虽有公开妄议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党组织应当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进行组织调整、组织处理。

2.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捞取政治资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从执纪实践看,被查处的严重违纪党员干部有的奉行圈子文化、码头文化,搞团团伙伙,培植个人势力;有的为谋求职务晋升大搞政治攀附;有的野心膨胀,公器私用,不择手段为个人造势;有的政治问题与经济腐败相互交织,大搞利益交换,形成利益集团,破坏党内政治生态,影响党的执政基础。

3.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条例》第五十条分两款作出具体规定。从执纪实践看,被查处的严重违纪党员领导干部有的搞山头主义,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喜欢当家长式的人物,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有的擅作主张、我行我素,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有的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消极应付、严重失职失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影响党中央政令畅通。本条违纪主体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

4.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做出处分规定。从时间看,被查出的严重违纪党员,有的台上讲一套、台下做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有的在大会上说向中央看齐就要处处看齐,而自己说一套、做一套。有的在人前高唱理想主义,表面上装作关心群众、勤奋敬业、公道正派、倡导俭朴,在人后则推崇个人主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放弃职守、是非颠倒、奢靡享乐,导致走上严重违纪违法道路。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行为,违背党员义务,损害党的团结和统一,涣散党的组织,透支党的信誉,损害党的形象,危害很大,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5.诬告陷害、制造政治谣言。党章第四十条规定:“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严肃追査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2019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也强调,“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从执纪实践看,有的党员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有的政治品行恶劣,出于发泄个人怨气、获得竞争优势、转移组织视线等动机,不择手段对他人进行匿名诬告、编造丑闻、编造虚假举报、散布不实消息等。这些行为,不仅使一些清白的当事人受到伤害,也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对政治生态造成损害,危害党的团结统一。

6.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条例》第五十四条对此类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从执纪实践看,被查处的严重违纪党员,有的毫无组织观念、程序观念,我行我素,想报告就报告、不想报告就不报告;有的千方百计地隐瞒对自己不利的重大事项,把请示报告制度当成软约束,危害很大。这里的“不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指违反了党中央以及省部级党委制定的有关规定。比如2019年1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体、事项、程序、方式以及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的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本条所称的重大事项主要指工作方面的事项,需注意与违反组织纪律性质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的区别。

7.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此类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作用有目共睹,得到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认可。但在实践中也存在有的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问题。《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对此类问题的六类具体情形作了规定,如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等。《条例》与《巡视工作条例》相衔接,以严格的纪律处分作为手段,保障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关于巡视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实,发挥巡视利剑作用。

8.对抗组织审查。《条例》第五十六条对此类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党章将“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且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每一个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如果犯了错误,自身有违纪违法问题,应该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如实坦白,积极协助组织及时査清违纪事实,决不允许有串供、伪造证据、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包庇同案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对抗组织审査行为。这既是党员的义务,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

9.组织、参加迷信活动。《条例》第六十二条分三款对此类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一款规定的是组织迷信活动的行为,包括策划、领导、指挥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款规定的是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需要注意的是,要把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与一般参加人员以及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区分开来。对一般参加人员,只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才给予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也要把组织、参加迷信活动与利用迷信活动诈骗钱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伤害他人性命的行为区分开来,后者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10.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条例》第六十七条对此类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党章总纲规定,“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关于新形势下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是重大政治任务,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重大政治责任,体现了政治站位和政治担当。发生不履行两个责任或者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不仅是工作责任问题,根本上是政治问题。所以在2018年修订《条例》时,将对此问题的处分规定从工作纪律部分调整到政治纪律部分,显示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体现对两个责任的高度重视,也很有现实针对性,有利于促进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实。

关于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本章主要规定了6个方面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一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二是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三是搞非组织活动;四是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和人事工作弄虚作假;五是侵犯党员权利;六是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综合实践,比较典型的有: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条例》第七十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的4种情形作出处分规定。主要针对实际存在的,有的党员领导特别是一把手习惯于逢事先定调,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有的拒不执行和改变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等典型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三)项中的“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是指对本应由集体讨论、会议决策方式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故意通过传签等方式作出决定等。第(四)项规定的是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违纪行为。这种行为虽然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但有集体违规决策的事实,集体决策程序成为掩饰集体违规目的的手段和幌子。

2.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行为。《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此作出处分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査核结果处理办法》明确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范围和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忠诚老实,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的重要责任。执纪实践表明,党员领导干部故意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排斥组织监督的不良态度,客观上往往与“四风”或腐败现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需要注意的是,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隐瞒不报,只有在情节较重的情况下才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等的,党组织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3.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此作出处分规定。谈话、函询是党组织开展监督的重要方法,体现对党员的爱护和信任。在执纪实践中,一些党员不能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待组织谈话、函询,没有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严肃认真地予以答复,是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的突出表现。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谈话、函询”,不仅包括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的谈话函询,还包括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的函询,以及党委(党组)作出的函询。此项规定重在强调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对于为逃避惩处而故意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属于对抗组织审査的行为,应当适用《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4.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具体规定了3项情形。此类非组织活动直接冲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动摇党的干部工作根基危害党的政治生态,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严肃査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肃查处湖南衡阳、四川南充、辽宁等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典型案件,维护了党纪国法的权威和尊严,起到了极大的震慑效应。

5.违规选拔任用干部。《条例》第七十六条分两款对此作出处分规定。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用人腐败必然导致用权腐败,从严治党必先从严治吏。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也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违规选任干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违规”即“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规。需要注意的是,买官卖官行为是典型的行贿受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收送—万元即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

关于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廉洁的要义是不用公权谋私利。所以廉洁纪律方面的违纪主体一般是党员干部或党员公职人员。

本章共27条,主要规定了11个方面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一是为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利;二是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三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四是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五是违规吃喝;六是违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等;七是违规借用、侵占、占用公私财物;八是公款旅游;九是违规使用公务交通工具;十是违规召开会议;十一是权色交易、钱色交易。比较曲型的有.

1.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存在一些党员干部有此类问题,但本人否认对此知情而无法认定为受贿的情况。按照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有必要在纪律范围内对此类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明确领导干部本人应对此承担纪律责任,以促使党员干部保持廉洁,加强对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的教育、约束和管理。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以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为前提。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知情,应当按照受贿论处。

2.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对此作出规定。这里的“纵容”,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对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放任不管、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默许”,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已经了解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虽然没有明明白白地表示同意,但是暗示已经许可的行为。

3.违规受礼。《条例》第八十八条分两款作出处分规定。第一款规定的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准确理解本条“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一表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赠,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外商、私营企业主所赠,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赠。二是“可能”,主要是指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而不能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至于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党组织认定,不能依据当事人的判断。本条规定中“财物”的含义,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要注意把握本条第一款与受贿罪的区分。如果收受的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则可能认定为受贿。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行为,即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明显超岀正常礼尚往来主要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

4.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条例》第九十四条分三款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员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过程中或者参与上述环节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或者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值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行为。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査处的典型违纪案例中总结出来的,是一些党员干部以权谋利,“亦官亦商”,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的新手法,比较恶劣。

5.违规吃喝。《条例》涉及吃喝问题的共有3条。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是“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重在强调“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无论是公款,还是私款,一律不得去吃。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是“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重在强调违反规定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是“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重在强调即便符合规定可以用公款支付的就餐,也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大吃大喝,必须符合公务接待相关规定。这3条应该加以区分。

6.公款旅游。《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对此作出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实践中也出现变换手法和花样的问题,比如打着单位集体活动、职工疗养等“幌子”公款旅游,借公务之机游山玩水,变更行程。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在第一百零五条分两款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岀细化规定。其中,第一款针对国内公款旅游,第二款针对出国(境)公款旅游。对有本条规定行为的处理,除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外,对于违规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受处分党员个人负担。

关于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开展群众工作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

本章共9条,主要规定了2个方面违反群众纪尊行为:一是侵害群众利益,主要表现为乱作为;二是有漠视群众利益,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比较典型的有:

1.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民生资金、“三资”管理、征地拆迁、教育医疗、低保养老、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在落实惠民政策过程中脱离实际、急功近利等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題。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予以禁止。

2.利用宗族、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此类行为作岀处分规定。黑恶势力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党中央要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仅要扫除黑恶势力,还要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

同志们,此次主题教育就是让党员干部牢记自己的初心和使命,通过学习查找不足,立行立改。今天借着党课的机会,就咱们医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党员干部提几点要求。

近年来,高校腐败案持续增多、影响也越来越大,这充分说明高校不再是违纪腐败的“净士”,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其原因除了缺乏相应纪律监督外,还在于高校许多党员干部缺乏纪律意识,没有对纪律存有敬畏之心,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警觉。我们的党员干部在纪律建设中要自觉做好表率示范作用。既要自觉接受他律,更需要严于律己,自觉做到自律。要通过学习和思想改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摆正自己的位置,强化为民服务的意识,诚心诚意地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做到“七慎”。一是“慎始”,谨防第一次。很多腐败案件都是因为当事人没有抵制住“第一次”,进而才有第二次、第三次,到最后发展到“心安理得”,随时随地伸手“拿”和“要”,最终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二是“慎微”,谨防积小成大。一些党员干部往往不在于小节,总认为拿一点吃一点喝一点,都是人之常情,没什么大不了的,还美其名曰“不拘小节”。正是这种“小节无害论”逐渐放松自我约束,越陷越深,难以自拨。须知“小”往往是量变之始,质变之源。三是“慎好”,嗜好之心,人皆有之。党员干部有自己的爱好无可厚非,但如果将自己的兴趣爱好、习惯恣情放纵,就会被别人投其所好,作为腐败的敲门砖。一些违法人员叫嚣“不怕不听话,就怕没爱好”,党员领导干部当以警觉,做到有利于品德修养的喜好扬之,不利于品德修养的喜好弃之。四是“慎欲”,谨防纵欲。欲望是人生的一种动力,无欲不可,而纵其欲则毁其心、败其身,到最后就会堕入“飞蛾扑火”之境地。五是“慎权",谨防权力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正确运用权利,就会使权利造福于民;滥用权利,就会使权利祸害人民,害己害家。党员领导干部掌握的权力越大,社会责任就越重,就越是应该为人民谋更多的利益,切勿滥用权力。六是“慎独”,谨防自我放纵。“慎独”讲的是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自己也要严格约束自己。党员干部必须做到在任何况下都能按章办事,严格要求自己。时刻警醒自己不要有任何越轨的举动,真正抵得住诱感,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七是“慎终”,谨防晚节不保。没有人不肯善始,但持之以恒、做到善终的就很不容易。有些腐败分子,在参加工作的很长一段时间也曾经勤奋工作,成绩突出,得到重用,但他们缺乏持之以恒的坚定信念,缺乏慎终如始的自律能力,没能经受住金钱、美色的诱惑,最终滑下腐败堕落的深渊。我们应始终牢记,在是非面前增强辨别能力,在诱惑面前增强自制能力,在警示面前增强悔过能力。

今天的党课就讲这些,有不妥之处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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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大家坐到一起学习交流,与其说是我给大家上党课,不如说是咱们一起探讨知识,提高能力,补齐纪律学习的短板。这几天一直在琢磨,作为纪委书记,能给大家讲点儿什么,立足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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